二手房买卖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 买卖双方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出示,系统共享核验,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2)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出示,申请人不能到场签字,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2、原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二手房买卖合同(可在窗口网签);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书(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4、原契证或发票复印件1份(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温馨提示:
①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门牌证(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②国有单位或企业转让房地产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国资委批准文书(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原件1份);
③若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时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④拆迁户购房需减免契税时提供:本人拆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原件1份(加盖征迁事务中心章)。货币安置户购房日期早于拆迁协议签订日期的需提供拆征迁事务中心出具的补偿证明(加盖公章);部分被拆迁人购房的需提供人口确认单及补偿款份额约定;
⑤企业处置资产或个人转让工业用地,500平方米以上商业房地产或500万以上商业房地产需前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⑥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土地转让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⑦受赠房屋出售,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之间的赠与,需提供赠与双方关系证明,非以上关系间赠与的房屋出售,需提供原始购房契证或发票(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⑧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需免征增值税时提供: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自建住房批准文件(系统共享获取,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
三、申请表格:
可现场领取,也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站
https://qzcs.zjzwfw.gov.cn/上下载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四、承诺时限:60分钟(不包含大宗地、批量件、补办土地出让的)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商业55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费(财税〔2019〕45号)
来源:开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