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老人经营气球射击 被指非法持枪获刑3年半

民生2016/12/31 14: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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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12日夜,天津警方突袭检查海河岸边的9家射击摊位,51岁的赵春华是其中一位摊主。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其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不少律师界人士认为,我国对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定义标准过低,赵春华才被判这么严重。但天津警方认为,其执法过程完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她‘持有’枪支了,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


  射击摊位遭警方突袭检查


  天津海河两岸曾经小贩聚集,射击摊位曾是这里的一个亮点。


  10月12日晚9点半,51岁的赵春华像往常那样支开自己经营的气球射击摊,等待行人前来光顾。这是她在天津唯一的营生,刚刚经营了2个月,靠着这个小摊位,她这两个月中每个月的收入是2000多元。据赵春华女儿王艳玲讲述,当晚,跟赵春华一起摆射击摊的还有其余8家共12名摊主。


  但是晚10点左右,“突然来了百十来人,然后到每个摊就说你们别摆了,跟我们去做个枪的鉴定,就都带走了。”王艳玲说。


  “当晚我们是依法执行职务。”12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天津今年以来有过多次“治理枪患”的行动,当晚,他们是排查社会上散落的非法持有的枪支,“只要发现,肯定打击处理。”


  该负责人还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今年6、7月份天津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治理枪患”专项行动相关消息,并指出,在这一过程,公安机关做过相关的宣传活动。对于赵春华被抓一事,上述负责人表示,“完全按照程序。”


  触犯刑法获刑3年半


  上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赵春华一行13人被抓之后,公安机关对他们拥有的枪支做了鉴定,“经鉴定,这些枪支有杀伤力。”


  其表示,“是否有杀伤力”是判定枪支的一个重要标准。


  赵春华案《刑事判决书》显示,赵春华被警方查获涉案的9支枪形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捕,12月1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对枪支定义标准过低


  对于赵春华一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我们国家对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定义标准非常低”。


  《枪支管理法》第46条中,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是,根据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仅相当于军用枪支动能标准1/154。”余超说:“根据《刑法》第九条普遍管辖的规定,若另一缔约方依议定书并不认可我国司法机关依现标准所认定的‘枪支’,则会出现境内‘罪犯’被判处极重刑罚而境外共犯却‘逍遥法外’的怪事。相应的,我国香港地区的‘枪械’认定标准是内地的4倍,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为内地的10多倍。这样一来,一些在台湾、香港完全合法的成年人枪形玩具,一旦入境就会成为军火,势必面临走私武器罪的极其严厉追究。”


  对于赵春华案,余超认为,“如果机械司法确实可以这么判,但是,老太显然持有并非出于恶意,也没有去用来暴力,更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不能用过低的标准沾边就是犯罪。”


  对于天津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认定的赵春华等“持有”枪支的事实,余超表示,这个就是“严格性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和方法、结果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也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他说。

来源: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