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头条2021/10/21 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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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一起来看看~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实名开立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专户时,应与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预收费均应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应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在“信安培综合集成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六条 规范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校外培训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九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指导存管银行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主管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二条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教育局

编辑:江燕

审核:朱定

终审: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