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定金”当“订金”

财经2021/11/7 17: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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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蔡花美在逛商场时,路过一家化妆品店,对店中一款新品很感兴趣。在咨询导购后得知,这款新品预购的人很多,如果不预约,第一批货大概率买不到。于是蔡花美决定购买一瓶,并做了预购登记,交了200元的“订金”。导购给她开了张“定金”收据,并在收款人处签了自己名字,加盖了店里的印章。

一周后,蔡花美按约定来到该化妆品店体验预约的新品,使用后觉得没有想象中的效果,就决定先不买了。结果导购却说:“蔡女士,您已经交定金了,不买的话定金退不了!”蔡花美拿出收据仔细一看,发现该收据是制式的,“定金”和“订金”需要勾选,而自己手里拿的和导购存根上边都没有勾选。蔡花美回应道:“哪有写是定金呀!我们当时说的是言字旁的‘订’吧?你赶紧给我退掉。”导购不高兴地说:“我们约定的是宝盖头的‘定’,不是言字旁的!”两人争执不下,多番争论后蔡花美没有拿到“订金”,准备投诉该店。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给付定金一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从对“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文案例中蔡花美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在化妆品店开具的收据中“定金”与“订金”是选择项,而在双方签订时并未明确勾选,即“定金”约定不明确,可视为没有约定,所以蔡花美已交付的200元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可主张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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