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排污权回购办法月底起施行
《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内容涵盖了总则、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回购规定、排污权回购程序、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等。
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富余排污权,则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的排污权。
我省现阶段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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