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5月1日起,衢州的“路边摊”、食品作坊、小餐饮店等要这样管

时政2017/1/13 16: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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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为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有规定

  小食杂店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食品摊贩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记者从衢州市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 随着网络外卖越来越频繁,2016年4月至9月,我市就开展过网络订餐“净网行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入网餐饮单位2家,受理案件2起,发现违法经营商户17家。


通过整治,入网餐饮单位持证率由整治前的2241家提高到2425家;入网餐饮经营单位证照公示率由整治前的82%提高到99.9%。


  《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