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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1/12 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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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正在侦办的一起开设赌场案,经查实,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庄某、李某等人涉嫌在网上利用平台从事棋牌、彩票、赌球等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庄某、李某等人购买、租用大量银行卡接收违法所得。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衢州市公安局对涉案的303张银行卡进行查询冻结(具体账户详见清单)。

根据《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除了作为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外,赌资的证明标准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赌资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对于与案件中有关联的可能用于接收、流转赌注的相关帐户,经公告后逾期不能说明帐户内资金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近期衢州市公安局将就涉案303张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处置,涉及到本案涉案帐号的持卡人对此冻结资金处置有异议的,于公示后六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衢州市公安局办理相关事宜。公告期满后衢州市公安局将依法处置该银行卡账户内资金。

特此告发。

联系人:余警官 联系电话:15605700513

    郑警官 联系电话:15605708663

 衢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